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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6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某1、徐某某等与潘某4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1,徐某某,潘某2,潘某3,潘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6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1,男,193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193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晶晶,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2,女,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3,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4,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上诉人潘某1、徐某某与上诉人潘某2、潘某3及被上诉人潘某4赡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4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某1、徐某某与上诉人潘某2、潘某3均以各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书面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某1、徐某某与上诉人潘某2、潘某3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某1、徐某某、潘某2、潘某3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某1、徐某某、潘某2、潘某3负担。审 判 长  潘明华代理审判员  吴秉衡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