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0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830通州区川姜镇怡嘉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与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怡嘉家用纺织品经营部,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0830号申请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怡嘉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住所地通州区川姜镇南通家纺城金四路120号。经营者:曹建荣,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6、7、8组。法定代表人:牛健。通州区川姜镇怡嘉家用纺织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怡嘉经营部)与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琳娜家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达琳娜家纺应于判决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怡嘉经营部6398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怡嘉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5406元。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达琳娜家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单位法定代表人牛健目前下落不明,本案尚有65406元未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民初6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