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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3执4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144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陈某某向申请人王某某支付猪款8500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陈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或收入855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粮审判员 许永涛审判员 朱晓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