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敬波、付艳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翟秋良,刘敬波,付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翟秋良,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刘敬波,住白城市通榆县。被执行人:付艳芳,住白城市通榆县。吉林省富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敬波、付艳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822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荆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