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与朱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朱瑞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421号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住所地:广东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松山村委会松山村。负责人:马荣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清,广东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瑞文,男,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诉被告朱瑞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以被告已支付部分履行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电白县旦场农业技术推广站松山马荣昌农资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赖心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