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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娟朋与王英、张利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娟朋,王英,张利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2831号原告马娟朋,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杨晓玉,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2200811774100。被告王英,女,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利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娟朋诉被告王英、张利民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情况,不能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在向原告提出要求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后,仍不能提供。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娟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马娟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