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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佩佩与周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佩佩,周健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606号原告:刘佩佩,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正海,新泰东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健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原告刘佩佩与被告周健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佩佩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佩佩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刘佩佩负担。审判员  王德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