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平,董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4475672-0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董建江,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平、董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有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352.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董建江名下车牌号为浙B×××××车辆,但暂未���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