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陈德武、蒲泽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德武,蒲泽君,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7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德武,男,生于1956年6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蒲泽君,男,生于1963年8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华吟,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但玉林,系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陈德武、蒲泽君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蜀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7民终2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德武、蒲泽君申请再审称:一、盐亭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明》、《会议记录》、《座谈笔录》等证据系伪造,原审法院不应采信;二、原审法院未向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搜集再审申请人增加工程量的全部原始资料证据,程序违法;三、原审法院错误认定910万元是对整个工程结算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照审计报告另行结算。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盐亭县国土资源局的《说明》、《会议记录》、《座谈笔录》等证据系伪造,原审法院不应采信的问题,本院认为,盐亭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国家单位,也是案涉项目的发包方,提供的书面证据,其证明力和可信度较高。原二审法院为进一步查清事实,亦于2016年12月8日就争议事实到盐亭县国土资源局找经办人谢俊旭及负责人罗光武进行了核实。现再审申请人提出该再审请求,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二、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未向盐亭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搜集再审申请人增加工程量的全部原始资料证据,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本院查明,因案涉工程实际负责人王全勇的意外死亡,导致工程造价结算存在较大争议,案涉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协议》虽无效,但其中关于工程的最终结算并未约定按照审计结论确认,故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而根据案涉双方“项目工程结算以合同为基数,若有增减按实计算”的约定条款,在再审申请人主张工程还有增加工程量未予结算,被申请人又抗辩已全部结算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再审申请人就全部工程量进行鉴定或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所有鉴定所需的资料已移交盐亭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原二审法院调取证据,但其作为工程施工方,在自称工程未全部结算完毕时,未留存任何施工重要材料的说法有悖常理,又未提供盐亭县国土资源局接收材料的任何证据,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原二审法院对其无任何依据的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妥。该再审请求无任何法律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910万元是对整个工程结算的事实,再审申请人增加的工程量应按照审计报告另行结算的问题。经本院查明,案涉工程的审计结论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再审申请人支付给相关人员增量工程费的时间是于2014年4、5月和2015年4月前后,再审申请人陈德武向工程实际负责人王全勇索要工程款是2015年8月,到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工程尾款是2015年12月28日。通过上述时间先后顺序发生的事实可知,再审申请人在审计结论出来两年多的时间一直未就增加的工程量向被申请人一方提出过主张,也未要求第三方盐亭县国土资源局协调解决,也未要求就工程总价进行鉴定,不符合工程量未完全结算的常理。原二审法院结合盐亭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会议纪要》、《情况说明》、《领条》等证据,参考案涉工程相关的其他项目工程的造价结算以及最后结算910万元本身也超过了原协议约定的结算标准等情形,认定案涉工程即包括增加工程量在内的整个工程结算为910万元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仅凭审计报告要求另行结算增加工程量的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该再审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德武、蒲泽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曹 文审判员 周力非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