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2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忠海与秦天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海,秦天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2民初273号原告王忠海,男,土族。委托代理人马佛林,男,土族。被告秦天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海与被告秦天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海以已与被告秦天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忠海负担。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秀之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