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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29号原告:王旭,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刘利,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