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029号原告:王旭,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刘利,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诉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蕴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