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与郭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郭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1861号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新村。法定代表人:李绍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利平,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云南省石林县人,居住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大可乡岩子脚村委会习克丈村11号。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居住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1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居住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广红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