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罗贵金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贵金,刘凤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018号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39号都市广场A座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8827294W。法定代表人:刘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帝,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9号6-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8938779B。法定代表人:罗贵金,总经理。被告:罗贵金,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刘凤英,男,汉族,1967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金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贵金、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9275元,减半收取为109637.5元,由原告重庆旅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人民陪审员 柳明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邹春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