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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斌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良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21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斌良(曾用名联合),男,汉族,1961年8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张斌良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斌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斌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0时许,在临泉县宋集镇瑶池行政村前程庄内修水泥路时,被告人张斌良无证驾驶柴油三轮车为施工单位拉混凝土,在倒车过程中,张斌良将工人秦某1均撞倒后从其身上碾压,致秦某1均当场死亡。经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秦某1均系交通工具钝性外力作用致肺破裂出血死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11日,由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斌良赔偿被害人秦某1均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秦某1均近亲属对张斌良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斌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临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材料、无前科证明、临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条、谅解书,证人李某1、程某、李某2、秦某2证言及辨认笔录,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斌良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斌良案发后自首;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经社区矫正机关评估,对张斌良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斌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被告人张斌良的缓刑考验期限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桂林 审 判 员  孙科臣 人民陪审员  梁治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龙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