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汉昌诉赵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昌,赵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998号原告王汉昌,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被告赵芽顺,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原告王汉昌诉被告赵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汉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汉昌负担,余额2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王汉昌。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