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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1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汉昌诉赵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昌,赵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3998号原告王汉昌,男,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被告赵芽顺,男,汉族,1973年3月21日出生。原告王汉昌诉被告赵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汉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汉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王汉昌负担,余额22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王汉昌。审 判 长 冷 雨 静代理审判员 郑代园子人民陪审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涵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