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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陆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303号原告:陆某,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向荣,启东市和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康,启东市惠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凤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