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7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与被告王清洪、杨金凤、沙洋县海源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王清洪,杨金凤,沙洋县海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7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白庙路33号。负责人:彭艳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凡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部门业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清洪,男。被告:杨金凤,女。被告:沙洋县海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高阳镇垢冢村10组。法定代表人:庞伟庭,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与被告王清洪、杨金凤、沙洋县海源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诉请中有遗漏项需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95元,减半收取454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石化工业区支行负担。审判员 代中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