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4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玉云、王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玉云,王利,周其诚,危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4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玉云,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干部,住宁化县,被执行人:王利,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周其诚,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危秀林,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化县,现住宁化县,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424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罗玉云人民币124,070元,但被执行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至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依法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的财产情况,扣划了执行人周其诚、危秀林的银行存款69,62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玉云65,418.95(其他作为执行费、诉讼费上缴)。被执行人王利、周其诚、危秀林目前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巫凌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