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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民初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观连与刘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观连,刘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民初849号原告黄观连,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赣县区。被告刘丰,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赣县区。原告黄观连与被告刘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忠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观连、被告刘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观连诉称,2016年原告与被告合作种植茶园,约定原告占股40%,被告占股60%。2017年1月21日,双方对合作种植茶园进行了核算,被告应补原告96333元,其中包含原告垫付兴国老胡工资被告应补原告3000元,但被告仅支付84533元,余11800元未支付。之后,因合作种植茶园,原告又陆续垫付了工人工资17300元,被告按股份比例应承担10380元。至此,被告应支付原告因合作种植茶园原告多支付的投资款及工资22180元(11800元+10380元)。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合作种植茶多支付的投资款及工资2218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丰辩称,因合作种植茶园结算后答辩人欠原告6000元,代“兴国老胡”扣下原告3000元,原告支付的工资答辩人不知情,未经答辩人知晓的支出不应由答辩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黄观连与被告刘丰签订《合作造林协议》,双方核算后,被告刘丰尚欠原告黄观连6000元及受“兴国老胡”委托代扣原告3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合伙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庭审中提交案外人许均伟、朱发棋、刘宠凯等收条,证明原告为履行合伙协议向案外人共支付工资173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收条关联性存有异议,认为原告支付的工资17300元与本协议没有关联,且对该支出并不知晓,违反协议“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相关造林费用,一律不得纳入成本核算”约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供案外人许均伟等收条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予以证明该支出为履行原、被告双方《合作造林协议》,被告对该组证据的关联性存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向案外人许均伟等支付的工资17300元主张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本应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在庭审中自认尚欠原告6000元及受“兴国老胡”委托代扣原告3000元,对被告自认行为予以认可;被告未取得法定扣除或原告授权扣除不得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款项3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代“兴国老胡”扣除3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向案外人许均伟等支付工资17300元与履行《合作造林协议》存有关联性,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对17300元工资按比例承担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刘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观连一次偿还欠款9000元;二、驳回原告黄观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黄观连负担211元,由被告刘丰负担1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忠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亚城代理书记员  谢俊蓉附:一、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至: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市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88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标的款账号:户名: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帐号:14×××52开户行:赣县农行赣东分理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