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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邢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7刑初21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无业。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并杏检公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邢某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领导与邢某相识,邢某为其家中安装监控,被告人邢某未支付费用。同年12月,因在山西临县涉嫌合同诈骗案毕某1经邢某介绍与被告人邢某相识,被告人邢某继续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领导为其处理案件。2015年8月,毕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邢某谎称能将毕某1从公安机关释放,并于同年8月10日以此骗取被害人毕某218万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邢某否认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其是给毕某2打电话让毕某2拿20万元给其,用来救毕某1(办理将毕某1从公安机关释放),但毕某2并没有将钱给其。通话录音中是其本人说的话,但其说的话都是为了搪塞毕某2,不能说明毕某2给了其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邢某在邢某为其家中安装监控时,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领导,取得邢某信任。同年12月,因在山西临县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毕某1经邢某介绍与被告人邢某相识,被告人邢某继续冒充太原市公安局领导为毕某1处理案件。2015年8月,毕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邢某联系到被害人毕某2(毕某1父亲),谎称能将毕某1从公安机关释放,以办理此事需活动费用20万元为由,于同年8月10日在其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春怡园东区的家中骗取被害人毕某218万元。查获后,账款未追回。证实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侦破情况及公安民警于2016年9月10日21时许,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春怡苑东区6号楼2单元门口将被告人邢某抓获。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2016年9月11日侦查人员在搜查被告人邢某所开毕某1的×××奔驰轿车时,在其车内发现警服、手铐、警棍、警官证、太原市公安局监督牌,并予以扣押。3、涧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为关于查扣的邢某所持太原市公安局监督牌,该蓝色监督牌为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在太原市公安内部使用,载有民警本人照片,工作单位,姓名、职务、警号的证件。该证件主要用于持证本人进入太原市公安局等机关大门,上岗、执法、便于监督使用。经全国警员信息库对邢某、邢某及警号017861查询,该证件中警号与警员信息不符,警号017861真实警员姓名为尖草坪公安分局民警毛某,太原市公安局不存在邢某及邢某的警员信息。二、被害人毕某2的陈述1、2016年9月10日陈述节录,2015年7月27日,我儿子毕某1被抓,邢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准备20万元,就能把我儿子从看守所放出来。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我就私下从邢某那儿了解邢某的情况,邢某就给我打电话骂我你相信就办,不办就算了。我为了儿子毕某1就借款10万元,我又凑了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5年8月10日下午我和老伴芦某带着钱从运城来到太原,与儿媳妇王某在邢某家小区门口会合。我老伴没有进邢某家中,在单元门口等的,我和王某两人进入到邢某的家中。我们进去后,看见邢某还有他妻子在。我当时装钱用的”维之王”饮料盒,每个箱子内放10万元,在邢某家阳台旁有个麻将桌上邢某的妻子点的钱,当时现场有我、王某、邢某,点完20万后,邢某的妻子就把钱拿走了,我就和邢某说我儿子毕某1的事情,之后我就离开邢某家了。当时邢某承诺找临县公安局的一个郭队长办事,并且说拿上20万元现金以后,第二天去临县办。邢某说7天就能放出来了,但是到了7天还没有动静,我就给邢某打电话催他,他说不用担心,钱已经打给郭队了,放心等着就行,但是一直到2015年9月9日毕某1才被放出来。期间我也多次给邢某打电话,但是都无果,我有录音。2、2017年4月7日陈述节录,2015年8月10日下午,我当时只筹到18万,因为邢某让我必须来,我实在凑不够就先去了太原。这钱是借了10万元,我自己凑了8万元。到了太原后,王某接上我们去了邢某家,当时我和王某进去邢某家,钱装在维之王饮料盒里,进去后我把钱放下,邢某老婆把钱拿进卧室。我就问邢某案情,他给我看了些毕某1提供的材料,说完之后他说带我去临县,我说不去,然后我们离开了,当时也没有告诉邢某拿的钱只有18万。后来王某打电话说邢某说只有18万,我就说没凑够20万,就给了18万,王某后来又说他给了邢某2万,我就没再出这2万了。三、证人证言1、邢某的证言节录,(2016年9月10日证言)2014年7月份,我原来单位联想公司的同事白某说太原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家要安装监控,让我给其安装,当时我是负责售后及弱电工程(监控),白琦当天就给公司付款3600元安装监控的费用,当天就开上车领我到白琦所说的领导家。我进去后,一进门就看见他家门口的衣钩上挂的警服,我就给其安装监控,等安装完后,这位领导说他叫邢某,是太原市公安局经侦队的民警,之后我就回单位了。过了一段时间,邢某说他家的监控坏了,让我去维护,我在维护时邢某说他马上要调到太原市古交市公安局当副局长了,说去了古交市当副局长后把监控的业务给我拉过来,我对此深信不疑,到现在都认为邢某是太原市公安局的民警。我跟毕某1是同村的老乡,从小一起长大。2014年9月份,我先给邢某打电话问邢某是否认识临县公安局的民警,邢某说不认识,我就没有再说什么。过了两、三天后,邢某主动给我打电话说他临县公安局认识人,让我带上案件当事人到邢某家,我之后给毕某1打电话说,邢某能帮你,毕某1当天就从运城到太原,到太原后我领上毕某1就去了邢某在位于东涧河春怡苑东区的家中,并且中午在邢某家吃饭喝酒,我之后就走了,毕某1就留下在邢某家中谈毕某1案件的事情。我给毕某1介绍邢某的时候,跟他说是太原市公安局的一位领导,当时邢某在场,邢某没有否认。2016年9月12日证言节录,2017年7月底毕某1坐火车时被抓了,毕某1的父亲给我打电话问怎么办,我说找一下他妻子王某,王某就能解决了。毕某1的父亲就又给我打电话问邢某是具体干什么的,说邢某问毕某1的父亲要20万元现金,我说我也具体不清楚,就知道是太原市公安局的领导。我没有见过邢某给毕某1付过任何费用,但见过两次是毕某1付款的。2、毕某1的证言节录(2016年9月10日),2014年8月中旬,因为我与山西临县天润枣业有限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对方以我涉嫌合同诈骗将我告到临县公安局。在2014年12月份经过我的运城同乡邢某的介绍认识了邢某,邢某以太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的身份告诉我可以给我找关系,帮我撤销我涉嫌合同诈骗案的案件,并将对方反告到公安局追究责任,从2014年12月底到2016年7月份陆续诈骗我120万元。2015年7月27日,我在运城北站坐火车时被抓获,在西安羁押了5天,之后移交回山西临县公安局民爆大队处理,在临县看守所我被关了37天。我被关进去之后,邢某找我老婆还有我的父母要20万元,并且说要是不给钱我就出不来了。这是我从看守所出来以后,我家人跟我说的,我家人害怕,后来就帮着凑了20万元给了邢某。之后临县检察院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我释放,然后给我办了取保候审。3、王某的证言节录(2016年9月10日证言),我老公毕某1跟我说邢某是太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领导,我去邢某家的时候,对邢某是警察的身份已经是深信不疑了,而且去了他家,在他家门口的衣帽钩上经常可以看见他的警服,我也见过他穿警服。所以我们才会拿着钱去找邢某办事。邢某还给过我老公一身黑色的短袖警察作训服,说是从公安局里面弄的,我手机里还留着我老公穿着邢某给的服装在他家拍的全身照。2015年7月27日,我老公坐火车被抓了以后,过了两三天,邢某电话联系我,让我准备20万元,而且还发过信息,跟我说只有4天时间。邢某发短信的原文”赶紧让家里准备20万元,只剩4天的时间了切记,一会给你打电话。”后来我跟我公公毕某2说了这事,邢某也跟我公公打电话要过钱。我们开始怀疑邢某的时候,与邢某打电话就录了一部分录音。2015年8月10日左右,我和毕某1父母相跟着来太原找邢某,我公公凑好了20万元的现金,毕某1父母还有我一起到了邢某家门口,我和我公公进的邢某家,给邢某20万元现金的时候,在场的有我,我公公,邢某,还有邢某的老婆张某。当时邢某承诺说找临县公安局的一个郭队长办事,并且说拿上20万元现金以后,第二天去临县办。邢某说7天就能放出来了,但是到了7天还没有动静,我就给邢某打电话催他,他说不用担心,钱已打给郭队了,放心等着就行了,但是一直到2015年9月9日毕某1才被放出来。期间我公公毕某2也多次给邢某打电话,有部分录音。2017年4月7日陈述节录,毕某1被抓后10天左右,邢某催钱很紧,毕某1父亲准备好钱后来的太原,我接上毕某1父母到邢某家,他母亲没进门。进家后问了问案情,当时毕某1父亲想看案卷,邢某让看了一些毕某1写的举报材料,还有一张纸记不清内容了,邢某说是从公安局拿出来的,后来留下钱我们就离开了,当下没点钱。我们离开后,邢某说只留下18万,我问毕某1父亲,毕某1父亲说没凑够,就拿了18万。过了几天,我又把2万现金给了邢某,后来邢某还告诉我他向毕某1父亲要这2万,说要下给我,最后毕某1父亲也没给这2万,我也没告诉毕某1父亲我出了这2万,但是告诉毕某1我出了这2万。4、张某(邢某妻子)的证言节录,2014年12月底,邢某介绍他老乡毕某1认识了邢某,让邢某帮忙办理毕某1在临县公安局的一起案子,邢某在帮忙办理毕某1的案件中邢某和我没有收过毕某1的任何财物,而且每次都是邢某给毕某1消费完付款,而且邢某又借给毕某170余万元现金。2015年8月10日左右,我没收过也没见过邢某在我家收毕某1的父亲和妻子送的20万元现金。×××奔驰车是毕某1借邢某40万元后给邢某的车,这40万元不是从我这里拿的,因为我家没有钱,至于邢某从哪借的钱给毕某1我就不清楚了,其余30万也是邢某从外头借的钱给毕某1。借的谁的我就不清楚。5、樊某(临县公安局民爆大队副大队长)的证言节录,我在办理毕某1案件过程中,有一名叫邢某的男子找过我,是我同事赵某介绍过来的。刚认识时,邢某自报家门说自己是太原市公安局民营分局的民警,是经侦队民警。之后,邢某又告我说他是太原市公安局的民警。2015年,在赵某办公室第一次见邢某,当时有赵某、我、邢某三人在现场。后又过了两个月,还是在赵某办公室见的邢某,还是我们三人。我与邢某没有经济往来。每次邢某都是说让对毕某1的案子以经济纠纷处理,不要以刑事案件来处理。我们会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因为邢某是同事赵某介绍过来的,我没有见过他的证件,但邢某穿的是制式警服的衬衣,还有就是冬季执勤服,服装上有警徽、警号、胸微,左臂上有公安臂章。6、郭某(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的证言节录,我大约在2015年8、9月份通过赵某认识姓邢的男子(指邢某),认识后他找我问过一名姓毕的人在我局民爆大队的案子,我说我和民爆大队的关系一般不方便给你了解,我就回绝了姓邢的男子。我只知道是个经济案件。我与邢某没有经济往来。7、赵某(临县公安局项目秩序管理大队大队长)的证言节录,邢某是我在太原市公安局的同学介绍给我认识的,是太原市公安局经济分局的民警,但是因为是同学介绍的,我没有核实过他的身份。邢某找过我,我就将邢某介绍给民爆大队的办案人员樊某。但是我没有参与过民爆大队办理这起案件中的事情。我认为临县公安局民爆大队肯定是依法办案的。我与邢某没有经济往来。8、王某的证言节录,我原工作单位临县检察院批捕科,我在办理毕某1案件时,没有人给毕某1说情或打招呼。在办理案件时是按法定程序,依法办理。9、刘某(太原保安公司尖草坪分公司副经理)的证言节录,尖草坪分公司有叫邢某的。1997年的时候,当时我也是在下面当保安队长,邢某当时也是个保安队长,所以我对这个人有印象。(看邢某户籍信息)我看过了,户籍信息上面的照片就是邢某,但我记得当时队里的通讯录里的名字是辛某,具体他的真实姓名,我并不知道叫什么,我看过户籍信息后可以确认辛建华和真实姓名邢某是同一个人。他不是保安公司正式员工,就是社会上招的临时保安员。四、辨认笔录1、被害人毕某2辨认出被告人邢某及其妻子张某。2、证人毕某1辨认出被告人邢某及其妻子张某。3、证人王某辨认出邢某、张某、邢某。4、证人张某辨认出邢某、毕某1、王某。5、证人樊某、郭某、赵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邢某。五、视听资料1、2015年8月5日邢某与王某的通话录音,内容为邢某让王某告诉毕某1父亲毕某2,检察院批捕只有7天时间,争取在批捕前把毕某1弄出来,4天时间内筹备20万元。2、2015年8月9日邢某与毕某2通话录音,内容为邢某责怪毕某2打听他的名字,毕某2解释没有见过邢某怕认错人。邢某说:(1)现在在检察院已经找到了关系,现在就等你家20万到账,你这20万到了,小毕有可能尽早出来,到我家来,我让你来认识我的家。(2)明天你必须到太原一趟,我现在就等着拿这20万救人。(3)你是他父亲,你要是再这么一而再,再而三的这么推脱的话。到时候您的儿子出不来,是你的责任。(4)按计划我今天晚上就得到临县,周一我就要给他(毕某1)办这个手续,问题现在钱到不了,我走不了。(5)(毕某2问:你们说钱到位了就没事了,是吧?)到位了,我就把建国弄出来了,你能不能不要再质疑了。(6)你明天务必到太原来,你最好是带上20万来。(7)我现在给你保证钱到位以后,这把钱给人家,咱这个建国最晚就是没有20天就出来了。3、2015年8月12日邢某与毕某2通话录音,邢某说:(1)这个我给那个郭队已经说了,给检察院那边也已经沟通了。(2)这个事情,我没见你之前,也是我一直在办。(3)现在有人给咱办,咱已经万幸了,咱现在担心什么,担心就是花钱办不了。咱现在是又有人,现在把钱又给他了,对不对,少是少,我把我的那个桑塔纳也卖了就凑够了20万。4、2015年8月15日邢某与毕某2通话录音,邢某说:(1)我给你说,这个建国的事,你就不用着急了,该办的我已经都办了,该打的钱我都已经打了,咱就光等着他回来就好了,打电话你一直催,催也没用。(2)这真是没问题啊,你就不用担心了,如果他有什么问题的话,他也不会收咱这钱。(3)他都收了钱,你怕啥,他大不了他把钱给咱退回来。(4)(毕某2问,你不是说那个钱到位了,很快会回来吗?)我告诉你,我给你说,他这个钱到了,也得有个时间,不是咱们现在说马上出来就马上出来。5、2015年8月17日邢某与毕某2通话录音,(毕某2说:”这都快20天了,这期间马上到了,我这着急的不行,你说你要钱的时候一天比一天着急,现在我钱给你打过去了,你这好像老是在......”)邢某说:(1)”你这个好像是我拿了给花了吧,你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质问我,我给你说,要是你那个资金不到位的话,他提前就逮捕了”。(2)我们公安局办事,有我们办事的规矩,不是公安局就我一个人吧,既然我揽下这个事情,我来办这个事情,你就不用担心,你不要质问我20天呀还是30天的。(3)你们最好是把那2万块钱赶紧准备好,因为这是我把车押出去给的2万块钱,接建国的时候你把那钱给我还上。六、被告人供述1、2016年9月11日邢某自书交代材料,我叫邢某,1997-2013年我应聘在太原市保安公司,我的警服,是我在保安公司时在省公安厅装备大厅买的,胸徽、警号、肩章是我们书记的,我持有的太原市公安局的监督卡是我们队自己制作的。我的真实姓名是邢某,我在1996年在五台山的老和尚给我改成邢某,从此我就用了邢某这个名字,我的户口上还是邢某,我在保安公司任职队长,1997年到2010年期间,我工作用的介绍信是三处三科(保安管理科),我是一个保安员不是警察,在单位都叫我邢队长,社会上都是叫我邢哥,别人认为我是什么身份我不清楚。我是2014年11月12日通过邢某认识的毕某1,当时邢某说,能不能帮毕某1问一下临县公安局一个案子,我说我给他问一下吧。我通过临县公安局民爆大队的找到樊某队长问了一下毕某1犯的什么案子,樊队长告了我一下案情。我为毕某1事,多次往返太原与临县之间,看能不能帮毕某1处理这个事情,在帮助毕某1期间我没有拿过毕某1的钱财。2、2016年12月20日供述节录,我没有给毕某1办理临县公安局的事情,也没有问毕某1索要过钱财。(听通话录音后供述)播放的通话录音是我本人,我认可,我向毕某1的父亲索要过20万元,但是毕某1的父亲并没有给我20万元,至于通话录音,我没法解释说不清楚,反正他没有给过我钱,我只是帮他打问没有帮他办。录音内容都是我所说的,我认可。录音内容中提到的钱,其实是我向毕某1要我自己的钱,并不是要钱给毕某1办事。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上述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关于其未骗取到被害人钱款的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邢某归案后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根据被告人邢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18万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季丽清人民陪审员  马东丽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赵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