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鑫瑞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瑞汇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480号原告: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那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四川永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鑫瑞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伟。原告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鑫瑞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号立案,原告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攀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