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7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余一帆与蔡清平、蔡金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一帆,蔡清平,蔡金泉,莆田市万奋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7321号原告:余一帆,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彭忠雄,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蔡清平,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平,福建名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蔡金泉,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滨,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第三人:莆田市万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经济开发区兴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322100064685。法定代表人蔡金泉,总经理。原告余一帆与被告蔡清平、蔡金泉、第三人莆田市万奋鞋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余一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一帆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一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0024元,减半收取计10012元,由余一帆负担。审 判 长 陈新发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