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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胜军与王世钢、刘君海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军,王世钢,刘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419号申请执行人:吴胜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新,系北京市铭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才,系辽宁仁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世钢,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刘君海,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胜军与被执行人王世钢、刘君海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所争议的海域使用权、育苗室、房屋及土地等已由案外人倒出,并交付给其占有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炳坤执行员  宫 羽执行员  马汉博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