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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小多、程红等与丁春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多,程红,丁春纯,柳玉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332号原告余小多,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委托代理人梁殿武,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春纯,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原告程红,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第三人柳玉荣,女,1962年6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小多与被告丁春纯、程红,第三人柳玉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小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小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小多负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李丽果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