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安全诉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全,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628号原告:冯安全,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绵阳市安州区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刚,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83********。原告冯安全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冯安全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安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冯安全负担。审 判 长 刘文骏人民陪审员 姜怀平人民陪审员 徐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