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安全诉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安全,周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628号原告:冯安全,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72********。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勇,绵阳市安州区秀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刚,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桑枣镇松林村*组,身份证号码5107241983********。原告冯安全与被告周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冯安全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安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5元,由原告冯安全负担。审 判 长  刘文骏人民陪审员  姜怀平人民陪审员  徐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