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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敏杰与邓家荣、鲁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杰,邓家荣,鲁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250号申请执行人刘敏杰。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邓家荣。被执行人鲁杏。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敏杰与被执行人邓家荣、鲁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要求被执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3500元及利息18700元,违约金18700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29元,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258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1982元,共计人民币14076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银行、车辆管理、证券、工商和房地产等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除扣划被执行人鲁杏银行存款1296.73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鲁杏银行存款1246.7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智强执行员  汤明泉执行员  张丹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远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