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6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兵喜;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兵喜,李建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6民初218号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石楼县。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职务:理事长。被告:李兵喜,男,196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石楼县人。被告:李建强,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石楼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兵喜、李建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温艳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呼瑞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