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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4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898姚祥与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祥,刘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898号原告:姚祥,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影,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原告姚祥与被告刘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姚祥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姚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