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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巧琴,金助民,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黄巧娟,季敬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01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00号。负责人:杨笑薇,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萍萍、吴子阳,原告单位员工。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雪峰西路288号。法定代表人:何金生。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上溪镇下潘村山背。送达地址:义乌市上溪工业区新潘路5号。法定代表人:马祥寅。被告:马祥寅,男,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石金芝,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送达地址:义乌市稠城街道丹溪北路93号4楼。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经济开发区瑞声大道东侧、邦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季淑婷。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88-2号。法定代表人:季巧琴被告:季巧琴,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88-2号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被告:金助民,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夏荷路88-2号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被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开发区邦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金生。被告:黄巧娟,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288号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被告:季敬斌,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送达地址:义乌市雪峰西路288号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巧琴、金助民、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黄巧娟、季敬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7年5月20日为3864310.81元,以后的利、罚、复息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马祥寅、石金芝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罚、复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分别在最高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罚、复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在最高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罚、复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巧琴、金助民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罚、复息与实现债权费用(包括诉讼费)分别在最高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被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黄巧娟、季敬斌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分别在最高额9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原告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最高额8045万元范围内对被告黄巧娟、季敬斌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号楼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64701、c000647**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444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国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郑萍萍、吴子阳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1月1日,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马祥寅、石金芝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信银杭义乌最保字第102610号、第1026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项下的债权分别在主债权最高额度为2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11月1日,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3信银杭义乌最保字第1026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项下的债权在最高额度8000万元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它约定同上。2015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黄巧娟、季敬斌签订了编号为2015信杭义银最抵字第153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巧娟、季敬斌以其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号楼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64701、c000647**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4442号]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签订合同项下的债权作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最高额为8045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并于2015年10月26日办理了抵押权登记(顺位抵押)。2015年10月27日,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5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16年4月25日;利率以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13.75BPs,即年利率5.4375%,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如不能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由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承担等内容。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2500万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被告季巧琴、金助民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杭义银最保字第162015号、第16201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9日期间签订合同项下的债权分别作最高额为144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证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6年1月29日,被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黄巧娟、季敬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杭义银最保字第162019号、第16202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签订合同项下的债权分别作最高额为96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时约定,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权转入被保证担保的债权。2016年1月29日,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2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月29日至2017年1月25日;利率为贷款实际提款日的定价基础利率上浮113.75BPs,即年利率5.4375%,按月结息,如不能依约还本付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承担等内容。同日,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1200万元。2016年1月29日,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杭义银保字第162000《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1200万元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仅支付了1200万元贷款的利息20万元,其余本息均未归还。各保证人及抵押人也未履行保证及抵押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其中本金1200万元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利息20万元应予扣除;另本金2500万元从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义乌市郁安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与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信银杭义乌最保字第10261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项下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三、被告马祥寅、石金芝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与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连带偿还的范围与编号为2013信银杭义乌最保字第10261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项下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最高债权额2000万元。四、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5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2636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与实现债权费用在最高债权额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江苏邦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与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义乌市梦柔针织袜业有限公司,季巧琴、金助民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编号为2016信银杭义乌贷字第811088042356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与实现债权费用分别在最高额144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江苏邦源纺织有限公司,黄巧娟、季敬斌对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分别在最高债权额9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对被告黄巧娟、季敬斌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4号楼房地产[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64701、c000647**号;土地使用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001-54442号;最高债权额:8045万元(顺位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奥克斯纤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丁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