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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6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曲木扭海与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木扭海,姜学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828号原告:曲木扭海,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彝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普格县甘天地乡阿波洛村3组6号。委托代理人:刁永斌,和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学林,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木扭海诉被告姜学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木扭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木扭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木扭海负担。审判员  吴龙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柳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