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席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99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韩福祥,男,1940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爷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席某,女,1974年7月16日生,满族,教师,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母亲。本院在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环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席希按本院判决执行全部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环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