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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席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99年5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韩福祥,男,1940年8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爷爷。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席某,女,1974年7月16日生,满族,教师,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系申请人母亲。本院在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环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席希按本院判决执行全部子女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伊环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铁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