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6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0105民初6801号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天村村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卢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861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赵红秀人民陪审员刘强人民陪审员张玮芳{文书日期}书记员张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