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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何润生与王健涛、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润生,王健涛,于丹,穆应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291号原告:何润生,男,1971年5月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勇、孟艳芳,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王健涛,男,1979年2月3日出生。被告:于丹,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被告:穆应红,男,46岁。原告何润生因与被告王健涛、于丹、穆应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在网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并向其委托律师发出受理及交费通知书。原告何润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润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孙振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