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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露平与贾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103号梁露平贾运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105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梁露平与贾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贾运文于2016年9月30日前赔偿梁露平各项损失157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调解书生效后贾运文履行了5000元。梁露平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11000元。本院遂向被执行人贾运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执行款110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贾运文已按执行通知书执行。执行款11000元申请人梁露平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103号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露平与被执行人贾运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