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红卫与赵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卫,赵水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923号原告:宋红卫,男,197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水涛,男,198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汝州市。原告宋红卫与被告赵水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宋红卫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红卫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