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81民初3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王雪凤与高博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凤,高博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81民初3100号原告:王雪凤,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惠玲,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博,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漳州台商投资区,现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原告王雪凤与被告高博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惠玲、被告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在漳州本地媒体上及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公告的方式向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角美镇经营手机店,有更换手机屏幕的业务。原告的手机经朋友介绍,将手机拿到被告去维修,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内、外屏更换,并要求原告支付维修费,双方因维修费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协商未果。在此情况下,被告高博在2017年5月8日盗取原告的照片,并在照片上添加文字,指名道姓原告是“第一无赖、欠钱不还”“见到此人、小心提防”并提过发微信朋友圈及多个漳州、角美本地微信群进行恶意散布,原告第一时间收到朋友问询该照片,对原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多次制止被告的诬陷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对原告发短信辱骂,再次造谣诽谤、诬陷,2017年5月18日,被告再次在原告照片上添加造谣污蔑文字,诽谤原告是“垃圾大骗子、欠钱不还、骗钱”,在漳州、角美本地微信群又一次散布,并且在原告婆家所在村庄沙坂村微信群散布该照片,使得原告沙坂村村民对此议论纷纷。原告恶意污蔑行为,使得原告丈夫的亲朋好友都知道此事,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对原告夫妻感情、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而且原告是名孕妇,精神遭受极大的痛苦。原告是平安人寿保险的业务员和经营水果店,保险业务的推销和水果销售本应以取得客户信赖为基础,被告的污蔑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使得周围群众、甚至亲戚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信用度极度低下,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制止被告的不法行为,特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真相,依法追究被告的侵权责任。被告高博辩称,原告去年6、7月份,经过朋友介绍将手机拿到答辩人店里维修,原告不仅更换屏幕还有更换听筒,维修完成后原告将手机拿回并未支付维修款。后原告将被告“拉黑”电话也不接,答辩人维修费无法追讨。答辩人发完朋友圈后有意识到危害性立即撤回,并将照片删除。同意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但不承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7月间,原告王雪凤经朋友介绍将其手机拿到微信名为“换屏专业”被告高博店维修,被告将原告手机维修好后,原告王雪凤未付被告的手机维修费,发生纠纷,原告未付维修费的情况下,被告高博于2017年5月在微信群为“灰熊福利群”、“漳州交友”、“腾辉汽修位置沙坂路口”微信群制作原告的头像,并配上文字内容为“此人沙坂村第一无赖,欠钱不还。温馨提示,见到此人,小心提防”,“龙池人嫁到沙坂,此人垃圾大骗子,欠钱不还,骗钱,大家小心谨慎”贬损原告的人格。被告将此内容发出后,及时通过微信撤回、删除已发出贬损原告的文字内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微信朋友朋友圈截图复印件,被告庭审认可陈述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手机维修过程中,原告拖欠被告维修费发生纠纷,被告采取过激的行为,通过三个“微信朋友圈群”制作原告的头像并配上文字内容贬损原告的人格,被告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对原告名誉、人格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被告意识到发布的内容,侵害原告名誉后及时撤回、删除文字内容,停止侵害,但仍会对原告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已及时删除、撤回,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轻微等情况,原告诉请,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灰熊福利群”、“漳州交友”、“腾辉汽修位置沙坂路口”微信群用文字形式(文字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向原告王雪凤赔礼道歉。二、驳回原告王雪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高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兆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颜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