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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竺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5045号原告:竺某,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陈某,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竺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竺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竺某负担。审判员 陈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金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