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小娣、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娣,王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小娣,女,1953年11月24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志辉,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3429号王小娣与王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辉名下的位于匡堰镇王家埭村的房地产,但该房产系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1254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徐人卫代理 审 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