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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重廷与张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重廷,张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814号原告:何重廷,男,199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告:张建,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何重廷与被告张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何重廷不预缴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耀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