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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90号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行磊,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玉华,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与被告陕西天通实业有限公司已协商解决,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21.00元,减半收取6,110.50元,由原告陕西恒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富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煜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