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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陶俊纯与岚皋县尚武石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俊纯,岚皋县尚武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241号申请人:陶俊纯,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被执行人:岚皋县尚武石煤矿,住所地岚皋县民主镇先进村*组。法定代表人:罗先东,煤矿投资人。申请人陶俊纯与被执行人岚皋县尚武石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照岚皋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岚劳人仲案字(2016)18号裁决书及本院2017年3月16日作出的(2017)陕0925执126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岚皋县尚武石煤矿应向申请人陶俊纯支付工资3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陶俊纯于2017年5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过程中,陶俊纯以被执行人已与其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志江审 判 员 唐 玮代审判员 李永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全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