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成之浩与李伟、张城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之浩,李伟,张城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1890号原告:成之浩,男,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伟,男,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城胥,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成之浩诉被告李伟、张城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成之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成之浩负担。审 判 长 曹洪卫代理审判员 王 千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