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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与冯德会拿、王亚平违法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2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兴隆县兴隆镇西关村。法定代表人李晓军,局长。身份证号:×××。电话:0314-505****。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拆除冯德惠、王亚平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即:部分拆除主房(坝墙上自西向东拆除主房东西长9.0米,南北长20.0米;坝墙下自西向东拆除主房东西长7.0米,南北长0.98米)。本院认为,申请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部分拆除房屋,未提供证据证明部分拆除房屋客观上能否实际操作,保留部分建筑物能否安全使用,不能证明行政行为具有可执行性。故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兴隆县国土资源��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少明审 判 员 王军芳人民陪审员 程   菊   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