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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瑞安市林隆纸业有限公司、周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林隆纸业有限公司,周锋,丁娇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516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林隆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隆纸业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飞云街道宋家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被执行人周锋,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住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丁娇娥,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林隆纸业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锋、丁娇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426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0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503000元及利息。本案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3月23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产权登记,2017年5月2日,本院经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在温州市范围内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3月22日至3月23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查询,浙C×××××丰田牌小型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丁娇娥名下,被执行人周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3月15日,本院向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2017年3月31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丁娇娥名下的上述丰田牌轿车并布控。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丁娇娥、周锋进行了布控措施。2017年6月1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丁娇娥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17年7月1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周锋居住地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调查:周峰长期未在村里居住,具体从事何事不详,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丁娇娥居住地温州市鹿城区洪殿北路13弄11号501室及邻居、物业调查:两被执行人在本案起诉前后,已将鹿城区洪殿北路13弄11号501室房屋转让他人,已不在此居住,具体居住何处不详。申请执行人目前不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5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