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王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93号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史丽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素杰,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浩。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沈阳玫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