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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鹿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鹿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鹿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部新区泰河园三里37号。法定代表人李牧,经理。委托代理人邝卿,北京市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桂清,女,195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鹿海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海园公司)与被执行人苏桂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鹿海园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桂清按照民事判决书给付金额共计5055.8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苏桂清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苏桂清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鹿海园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苏桂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苏桂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鹿海园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5055.8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苏桂清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5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井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