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栋、罗思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栋,罗思文,广州煜航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栋,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剑,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思文,女,199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红,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莉,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煜航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沙路163号3017铺。法定代表人:王夺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剑,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栋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6415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栋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不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安徽省界首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广州煜航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广州煜航网络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