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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戴美莲、陈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美莲,陈璐,苏丽珍,苏端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186号申请执行人:戴美莲,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璐,女,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丽珍,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苏端瑞,女,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雁峰,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561号申请执行人戴美莲与被执行人陈璐、苏丽珍、苏端瑞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以人民币13312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40.00元(自2016年12月6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9日。应实际支付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33165.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黄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林劭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