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占龙与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占龙,张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488号申请执行人;曹占龙,男、汉族,1982年3月1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张宝军,男,汉族,1982年4月10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占龙与被执行人张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占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宝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曹占龙借款5.38万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72.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宝军虽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职工,但其长年不在岗,本院无法查找其下落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且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宝军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占龙在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宝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占龙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销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齐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