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执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美莲、姜军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莲,姜军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朱美莲,女,1956年3月5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姜军胜,男,1971年4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朱美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02民初2909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姜军胜一、被执行人姜军胜在(2017)浙1102执36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军胜银行存款人民币182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慧丽 微信公众号“”